2017年04月06日 15:56:18 【大中小】
一、总则
第一条按照2013年全市高校党建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要求,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党建工作,确实发挥党建工作在学校发展过程中的政治保障作用,学校设立了党建工作专项经费。为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、规范有序、合理支出,依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有效保障党建工作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第二条 党建经费主要是指由学院专项预算,用于党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。
第三条 各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的党建活动经费按各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党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人均100元/年的标准配备。
二、使用范围
第四条 党建经费用于党的建设的各项工作,主要作为党员学习、培训、教育、管理及发展党员的相关支出,其具体使用范围为:
1.培训党员,培训党务工作者,培训入党积极分子、发展对象以及发展党员的其他事项;
2.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;
3.表彰奖励党员和党务工作者;
4.联系群众、走访慰问、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;
5.召开党内会议、开展党建活动;
6.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支部规范化建设;
7.其他经党工委讨论并同意使用的范围。
第五条 党建经费严禁用于招待费、餐费、劳动报酬(报告、讲座专家酬金除外)、考察费、旅游费或变相考察费、旅游费,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类设备,不能发放到个人手中。用于会议的费用不超过总额的30%,用于日常工作、会议和活动的办公用品费用不超过总额的20%。
三、管理
第六条 党建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的原则。当年结余部分不向下年度结转。
第七条 党建经费由学校党工委统筹管理,各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书记为本单位的党建经费管理使用责任人。各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要指定管理人员,设立台账,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,严格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用好该项经费。
四、审批及报销
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的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由各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书记签字审批;在500元及以上的,则由各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书记签字审批后报党工委审批。对预算支出经费达到2000元的事项,各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应召开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。
第九条 各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拟开展的党建活动需支出党建经费500元及以上时,需在开展活动前填写《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党建活动申报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报表》)和《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党建经费支出申报审批表》(以下简称《审批表》),报学校党工委审批,同意后方可实施。
第十条 党工委主办的党建活动需支出党建经费时,承办单位同样也需在开展活动前填写《申报表》和《审批表》,报学校党工委审批,同意后方可实施。
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之外的其他需支出党建经费的项目(需属于党建经费使用范围内)则只需填写《审批表》,报学校党工委审批,同意后方可支出。
第十二条 党建经费应按照使用范围和预算额度统筹使用,做到经费不超。
第十三条 党建经费的支出按学校相关财务审批手续,并凭《申报表》、《审批表》及正规发票报销相关费用,要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和财务审批程序,严格履行党建经费支出审批和报销手续。
五、监督和检查
第十四条 党建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党工委、各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每年年底向本单位全体党员通报当年党建经费使用情况,接受全体党员同志的监督和检查。
六、附则
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工委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